(2011)舒民二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束克胜与舒城县自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克胜,舒城县自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667号原告:束克胜,居民。委托代理人:束学光,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自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林业大厦沿舒三路向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吴自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束克胜诉被告舒城县自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束克胜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国宏审判员 查明春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