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崂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丛龙飞与青岛金狮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龙飞,青岛金狮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丛龙飞,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金狮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龙飞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狮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金狮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涉案当事人众多,经仲裁委裁决青岛奥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案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丛龙飞申请执行青岛金狮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忠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