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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王爱玲与焦作市康宏物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玲,焦作市康宏物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玲被执行人:焦作市康宏物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爱玲诉焦作市康宏物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山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