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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漳执行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福建省嘉洛孚润滑油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福建省嘉洛孚润滑油有限公司,黄达锦,黄焱彩,游其林,黄榕焕,张益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漳平市外环东路富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秀容,主任。被执行人福建省嘉洛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和安小区。法定代表人黄达锦,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达锦,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黄焱彩,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游其林,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黄榕焕,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张益镜,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嘉洛孚润滑油有限公司、黄达锦、黄榕焕等人担保追偿纠纷执行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的(2009)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嘉洛孚润滑油有限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嘉洛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漳平富山工业园区的机器设备(祥见评估报告财产清单)进行拍卖并已成交,同时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黄达锦每月工资收入,尚不足抵债。本院依职权查询了其余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09)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