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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焦作市坚固水泥有限公司与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坚固水泥有限公司,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坚固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成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坚固水泥有限公司诉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7)山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