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傅素芳与陈朱江、宣基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朱江;傅素芳;宣基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朱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素芳。委托代理人:邵华斌。原审被告:宣基更。上诉人陈朱江为与被上诉人傅素芳、原审被告宣基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朱江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朱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季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