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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宁波宇通轴承有限公司与济南特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宇通轴承有限公司,济南特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5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宇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工业区。法定代理人:张立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济南特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北园大街548号三孔桥嘉汇环球广场A座1119室。法定代表人:俞华定,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31号宁波宇通轴承有限公司诉济南特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9617.5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执行费9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5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