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西安日报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日报社,陕西厚朴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日报社,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号。法定代表人郝小奇,该社社长。被执行人陕西厚朴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和力紫郡15层2号。本院在执行西安日报社诉王陕西厚朴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碑执字第0047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已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执字第004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