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汪进胜与王申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进胜,王申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23号申请执行人汪进胜,农民。被执行人王申苗,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57号汪进胜诉王申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申苗下落不明,债务较多,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进胜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0000元;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3900元、执行费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4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