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骆志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骆志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504号罪犯骆志均。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了(2007)慈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志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了(2010)浙甬刑执字第8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9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骆志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志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0年度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志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志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