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王某与吴某乙、吴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王某,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吴某甲。原告:王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少阳。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王某与被告吴某乙、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甲、王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