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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王某与吴某乙、吴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王某,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吴某甲。原告:王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少阳。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王某与被告吴某乙、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甲、王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