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民二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与杨立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立明;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兴民二初字第964号 原告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村岭鸡村国道322线80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志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石寿,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杨立明,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秋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