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海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欧雪等赌博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1,邢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海刑初字第28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1(别名欧×2),女,1983年2月1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汪鹏,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邢长江(别名邢亚滨),男,1973年9月24日。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经减刑于2009年10月30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1]2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1、邢长江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欧×1及其辩护人汪鹏、被告人邢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欧×1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甲12号东侧一无名棋牌室内,组织多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邢长江在赌局中向参赌人员张×放高利贷金额达5万元人民币,每日利息千分之五。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欧×1再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当日,被告人欧×1、邢长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场起获赌资人民币30300元,起获抽头所得人民币190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王×、吕×、蒋×、张×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1、邢长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1、邢长江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长江前罪判决中附加刑未执行,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邢长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赌博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欧×1、邢长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欧×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欧×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邢长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长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判决中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二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二十天,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欧×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冬香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爽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