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友明与王华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友明;王华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86号原告:杨友明。被告:王华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明与被告王华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明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友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