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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友明与王华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友明;王华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86号原告:杨友明。被告:王华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明与被告王华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明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友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