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袁炯炯与黄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炯炯,黄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74号原告:袁炯炯,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汽车销售员,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方海平,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焕强,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红霞,浙江相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炯炯诉被告黄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炯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原告袁炯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