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召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刘亚新与河南北方红阳工业有限公司、南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新,河南北方红阳工业有限公司,南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召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刘亚新,男,生于1993年6月10日,回族,待业,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刘德洋,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北方红阳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新与被告河南北方红阳工业有限公司、南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亚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