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屹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屹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西刑二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屹军,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9日以西检诉二刑诉(2011)56号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屹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向国、代理检察员卢婧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屹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屹军先后在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及招商银行申请办理多张信用卡,并在其弟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杨某名义办理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信用卡多张,共计透支187173.5元用于个人消费。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杨屹军拒不归还。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发卡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信用卡消费记录、交易详单、催收记录等书证;宣读了证人杨某的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屹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恶意透支187173.5元,其行为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杨屹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并表示愿认罪伏法,积极动员家属退赔赃款。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杨屹军先后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及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办理多张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截止2009年1月,被告人杨屹军使用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本金32197元、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本金29823.83元、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八张,共用一个额度)透支本金45303.35元。被告人杨屹军还在其弟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其弟杨某身份证,虚构杨某身份及收入情况,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办理多张信用卡。并以杨某名义使用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本金56800元、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二张,共用一个额度)透支本金23049.32元。综上,被告人杨屹军使用本人名下及其弟杨某名下多张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187173.5元,全部用于期货交易。上述透支款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杨屹军超过三个月拒不退还。上述信用卡诈骗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屹军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等发卡银行的报案材料及西安市公安局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明杨屹军或以其弟杨某名义在上述银行申办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经过多次催收拒不退还欠款,认为杨屹军涉嫌信用卡诈骗,遂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西安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7日对该杨上网追逃,2011年4月13日将杨屹军抓捕归案。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等发卡银行提供的杨屹军申办信用卡的相关资料、杨屹军使用其申办及以其弟杨某名义申办的信用卡消费详单、账单交易详单等书证,证明杨屹军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恶意透支金额达187173.5元。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等发卡银行提供的向杨屹军催收记录详单、照片等书证,证明杨屹军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逾期不还,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4、证人于某(杨屹军之母)的证言,证明她接到民生银行的电话催款通知,都转告杨屹军,她知道杨屹军、杨某的信用卡透支了很多钱,杨屹军讲这两张信用卡都是他办的与杨某没有关系。她还经常给杨屹军打电话要他尽快还款。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他未在民生银行申办并使用过信用卡,信用卡底联及消费清单上的签字不是他签的。6、证人房某(杨某之妻)的证言,证明她曾接到民生银行的催款电话,并将此事告诉婆婆于某,于某说信用卡是杨屹军用杨某的身份证办的已经告诉杨屹军让他尽快还款。7、证人张某(杨屹军之妻)的证言,证明她不知杨屹军使用信用卡消费,也未见到杨屹军的信用卡。8、被告人杨屹军的供述。证明他以自己及其弟杨某的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办理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通过倒卖提货单等方式套现,所套款项全部用于支付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杨某不知他用杨某的身份证申办信用卡,且杨某也未使用过上述信用卡进行交易。他知道发卡银行多次催收,由于期货交易亏损,无力偿还信用卡的透支款,也就没有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屹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并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18717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屹军所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屹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物不受非法侵害,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屹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3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杨屹军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87173.5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军润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孙 丽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