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魏存根与孙长明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存根,孙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山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魏存根被执行人:孙长明本院在执行魏存根诉孙长明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山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