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选富与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选富,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陈选富。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银海。委托代理人:许新华。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选富诉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选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