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初字第2409-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骆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明,骆华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2409-1号原告陈晓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梅院村97号,现住义乌市锦绣家园*幢**楼*座。被告骆华威,稠城街道稠州北路488号,现住义乌市四季五区*幢***室。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晓明诉被告骆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骆华威所有的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小甫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盛汉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