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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2409-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骆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明,骆华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2409-1号原告陈晓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梅院村97号,现住义乌市锦绣家园*幢**楼*座。被告骆华威,稠城街道稠州北路488号,现住义乌市四季五区*幢***室。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晓明诉被告骆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骆华威所有的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小甫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盛汉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