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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仲撤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绍兴市张市纺织有限公司、黎宗秀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张市纺织有限公司;黎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仲撤字第20号申请人绍兴市张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鹏。被申请人黎宗秀。申请人绍兴市张市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黎宗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黎宗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已就仲裁裁决事项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黎宗秀与绍兴市张市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绍兴市张市纺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绍市劳仲案字(2011)第2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