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世设、刘启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设,刘启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陈世设,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刘启泗,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世设与被执行人刘启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漳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启泗所有的位于漳平市××街道下××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并已成交,同时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刘启泗每月工资收入,尚不足抵债。本院依职权查询了其余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0)漳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