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陆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陆丰市人民法院、唐巧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陆丰市人民法院;唐巧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汕陆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陆丰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巧辉,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陆丰市人民法与被执行人唐巧辉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陆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巧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罚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巧辉的住所及财产均在惠来县人民法院所管辖,本案依法委托惠来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惠来县人民法院来函,称被执行人唐巧辉下落不明,同时也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建议我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受托法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唐巧辉下落不明及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汕陆法执字第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曙锋审 判 员 钟金德代理审判员 卢钦转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汉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