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石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410号罪犯石勇,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初中文化,2004年1月5日曾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了(2010)甬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