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五星包装有限公司与刘刚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五星包装有限公司,刘刚荣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420号原告:杭州五星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小华。委托代理人:江力。被告:刘刚荣。原告杭州五星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刚荣著作权侵权权纠纷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杭州五星包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五星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如敢人民审判员 柴振兴人民审判员 王文仙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