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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诒萌、陈自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诒萌,陈自宾,吉发平,何善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上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李诒萌,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陈自宾,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吉发平,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何善流,男,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2011)上执字第93号李诒萌申请执行陈自宾、吉发平、何善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积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三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上执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泉审 判 员  黄泽槐审 判 员  袁 钦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温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