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保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513号罪犯张保,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现在宁海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了(2011)甬宁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海县看守所2011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保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