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034号郑某某诉丁毅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郑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丁某某,住浙江省新昌县镜林镇下竹滩村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货款付清为由而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