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人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荣成东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健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东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王健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人商初字第60号原告荣成东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健玉,荣成市虎山镇台上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智保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