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行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许士龙与阜宁县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士龙,阜宁县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30号原告许士龙,320923196407164513,市民。委托代理人黄昌成,江苏盐城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宗光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士龙诉被告阜宁县建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士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士龙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