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福诉被告冯小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福,冯小歌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刘长福。委托代理人冯生平,系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小歌。委托代理人冯建栋,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咸阳市人,系陕西广电网络咸阳分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乐育南路22号内集体户。身份证号:610402196911283917。委托代理人沈小东,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仲裁委员会干部,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37号内6号楼中单元6层东户。身份证号:61040219800808119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福诉被告冯小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长福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计会玲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