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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余学英与孔维肖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学英;孔维肖;孔德羊;房永珍;房永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余学英。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孔维肖。被告孔德羊。被告房永珍。被告房永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学英与被告孔维肖、孔德羊、房永珍、房永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学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学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学英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