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执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烟台东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东海银泰克汽车(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东海银泰克汽车(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东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北里疃头。被执行人东海银泰克汽车(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疃东厅工业园内桃园路36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芝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东海银泰克汽车(烟台)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农村信用合作社大疃分社;接收行号:402456000408;开户帐号:90×××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