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20-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权某某与被告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金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权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云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财产保全费12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