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27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国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