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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27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国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