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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虞修善与黄明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于斌华;虞修善;黄明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08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斌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修善。原审被告:黄明盛。上诉人于斌华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西15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于斌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斌华在上诉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是: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于宅村,本院按该地址向上诉人送达传票及举证通知书,2010年9月3日,上述法律文书由上诉人于斌华的父亲签收。上诉人于斌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斌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诉人于斌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