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邓文均与谢俊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均,谢俊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邓文均,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合川市。被告谢俊兴,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均诉被告谢俊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文均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莫少强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伟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