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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凯诉被告魏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魏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27号原告李凯。被告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诉被告魏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凯承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