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成与被告成都天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成都天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委托代理人程笑愚。被告成都天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兵。委托代理人康敏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成都天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天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海成承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