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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怀某甲与怀某乙、张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某甲,怀某乙,张某,怀某丙,怀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怀某甲。被告:怀某乙。被告:张某。被告:怀某丙。被告:怀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某甲与被告怀某乙、张某、怀某丙、怀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怀某甲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怀某乙、张某、怀某丙、怀某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某甲撤回对被告怀某乙、张某、怀某丙、怀某丁的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某甲撤回对被告怀某乙、张某、怀某丙、怀某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怀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