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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行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吴爱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被执行人吴爱谋。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6-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吴爱谋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0年4月,吴爱谋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在租用的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湾子村原砖厂土地内动工修建厂房。现地内已建成2座生产车间和1座办公用房。建筑占地面积839.85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2500.35平方米,折合3.75亩。被执行人所占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1)6-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1年9月9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1)6-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25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第一项:没收吴爱谋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2座生产车间和1座办公用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