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岐民一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财产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756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宏星,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31岁,汉族,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刘立忠代审判员  李文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