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肥东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锋与钟以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锋,钟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肥东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薛锋,男,58岁,汉族,干部,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钟以金,男,48岁,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肥东民一初字第19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钟以金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钟以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钟以金所有的位于店××镇××路××岗队××号门面房已被拆迁,其拆迁安置房的面积为104.335平方米(其中含一层商用房32.43平方米、二层商用房32.43平方米、住宅房39.47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钟以金所有的位于店埠镇梁园路镇北徐岗队42号门面房的拆迁安置房104.335平方米;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正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