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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龙、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海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谢海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48号原告张龙,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原告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基本情况同前。被告谢海利,女,西安市人。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海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龙、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龙已预交),由原告张龙承担150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