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方成应审 判 员 包跃宏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