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与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军。委托代理人:朱君坤。委托代理人:李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义乌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池。委托代理人:陈冠群。上诉人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由上诉人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