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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与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军。委托代理人:朱君坤。委托代理人:李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义乌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池。委托代理人:陈冠群。上诉人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由上诉人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