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非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书宁、孙玉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书宁,孙玉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衡桃非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加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洪顺,桃城区邓庄乡计生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朝晖,桃城区邓庄乡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书宁。被执行人孙玉真。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2011)006022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006022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006022号决定强制执行。审判长 宫卫红审判员 扈荣振审判员 王崇建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