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可与成都日报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可,成都日报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周可,女,出生于1952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日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何冰,总编辑。委托代理人黄萍萍,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可与被告成都日报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可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书 记 员 冉伟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