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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肖原芳与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原芳,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肖原芳,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田孝福,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开街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原芳与被告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原芳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原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原芳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贵林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