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赵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新赵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马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田 丰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